恩爱夫妻因买保险分道扬镳 女保险代理人成情敌
编辑:绵阳保险综合服务网 发布日期:08-09-27 点击次数: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众所周知,买保险是为了在遇到变故或灾难时能减轻损失,以支撑人们度过灾难期。而阿兰在买了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友邦”)保险后,买到家的却是家庭的“破灭”——丈夫和保险女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非但暧昧不清,自己的投保人名字还被神秘篡改。这究竟是谁所为?于是,阿兰怒告“友邦”……
  
投保人名字悄然被改
  
今年8月6日,一起投保人状告“友邦”的案件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阿兰是一名40多岁的中年女子。她在诉状中称,2000年5月30日,她与“友邦”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阿兰,期限为2000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令阿兰做梦也没想到的是,今年5月,她发现自己的保单早在2003年7月7日就已变更,投保人的名字已变成丈夫的名字阿宁。
  
“究竟是谁更改了我的保单?按保险公司规定,变更保单必须由投保人前往办理,但我却不知道这件事。保单上的经办人签名是小姗和我的丈夫,还有人假冒了我的签名!”阿兰很气愤,她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来到法院起诉“友邦”,并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材料。其中一份是保险合同,另一份是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阿兰表示,保险合同上投保人签名是其亲笔签名,而变更申请书上的签名是被人冒签的!
  
那么小姗又是谁?她在阿兰和阿宁之间扮演了什么角色?
  
隐忍生活换来伤害
  
阿兰和丈夫阿宁曾经有一段美满的婚姻。“1986年我在公交车上做售票员。那时他是一间工厂的车间主任,上下班经常坐我的那班车,时间一久就彼此钟情了。我们1989年9月结婚,1990年底生下女儿,感情很好,相当幸福。”阿兰说。
  
据阿兰回忆,自从结婚后,家庭经济大权都是由丈夫掌管。阿兰说:“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生下女儿不久,阿宁向厂方提出辞职,进入某著名电脑公司做业务员。1999年的时候,我姐夫开办的外贸公司很成功,阿宁和我便一起来到姐夫的外贸公司发展。在帮姐夫做生意的同时,也做起了自己的电子仪器生意。慢慢地,我们的经济宽裕起来,于是我就为女儿买了一份‘友邦保险’,认识了保险代理人小姗。原本以为从此能过上太平日子,却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买了一个‘友邦保险’,却‘搭’进了一个情敌。”
  
“小姗能言善道,我们很快成了朋友,还合伙开了一家‘黑猫’生发加盟店。殊不知,我的噩梦就由此开始。”阿兰说:“早在2000年5月,我就开始对阿宁和小姗之间的暧昧关系有所察觉。一天,我跟踪阿宁到我开办的店,从马路对面看见他和小姗搂在一起,小姗甚至还坐在了阿宁的大腿上……当这一幕发生时,我感觉十分苦涩。但为了女儿和家庭我决定隐忍,但没想到换来的却是更大的伤害。”
  
保险代理“登堂入室”
  
阿兰说:“2000年底,我们买了新房,2002年底正式拿到房子。可我没想到,刚搬入新家没几天,阿宁就把小姗带到家中,那晚,小姗就在我家里过的夜。从此,小姗就开始经常在我家过夜,甚至还和我们一起吃饭。而阿宁就过起了‘妻妾同居’的生活。一天晚上,小姗居然睡到了我的床上,当着我的面,二人调情并发生了关系。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一年左右。2003年底,我把事情告诉了婆婆,由婆婆出面把小姗赶出家门,而阿宁也自此经常不回家。”阿兰哽咽地说。
  
2007年12月,阿兰来到“友邦”,向该公司领导反映了小姗和阿宁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阿兰说:“在谈话过程中,我被告知我的保单上的投保人已由我的名字变为阿宁。我惊呆了,因为保单一直由阿宁保管,我从没想过他会在我的保单上动手脚。事后我才知道,阿宁这么做是因为公司资金困难。”
  
为此,阿兰来到阿宁的公司,趁阿宁不在,夺回了自己的保单,并且查看了公司的账务,“我不查不知道,一查才知道原来阿宁已经把自己的公司转让给了他的弟弟。我们共同的财产就这样被阿宁转移掉了!”
  
迷雾中的“第三者”
  
阿宁作为该保险合同案的第三人曾向法庭表示,2003年因为自己的公司资金运作困难,就用该保单进行了抵押贷款。按规定只有投保人才可以进行抵押贷款,为此在与阿兰商量之后将投保人改为他自己。对于变更申请书上的名字是否为阿兰本人签署,阿宁声称已记不清。
  
近日,记者致电阿宁,打算对其进行采访,但被其一口拒绝,只扔下一句:“随便你们怎么样!”然后挂断了电话。继而,记者又电话采访了小姗。小姗表示,在记忆中,这份变更书上的“阿兰”签名是她本人亲自签署的。至于小姗和阿宁之间到底是否存在不正常关系,小姗则表示,阿宁只是她的客户,没有其它任何关系。
  
笔迹到底是真是假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友邦”保险公司承认,在办理变更合同手续时,投保人必须亲自前往公司办理。
  
“友邦”辩称,2004年阿兰和阿宁向友邦公司申请变更投保人,公司对申请书与投保单进行审核,两者签名笔迹是一致的;变更投保人发生于2003年,原告阿兰并没有提出异议,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友邦”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投保单与变更申请书,证明两者被保险人的签名笔迹是一致的;第二份是阿宁的情况说明,证明变更投保人是原告阿兰的真实意思。
  
而阿兰则始终坚称,变更申请书上的签名并非她本人签署,“可能是由友邦公司业务员小姗冒签;自己与阿宁分居,对于阿宁办理保单投保人的变更情况并不知情。”
  
一纸鉴定辨出真伪
  
那么,保险变更申请书上阿兰的签名到底是否真实?这个问题成了案件的焦点。
  
在该份《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书》上可以看到:申请书的经办人是“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小姗,在“见证人/代理人签名”处有她的亲笔签名;阿宁的签名位于“投保人签名”处;而阿兰认为是伪造的签名,则放在了“被保险人签名”栏中。
  
那么,这份变更申请书是否为阿兰亲手所签的呢?今年7月17日,黄浦区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以“友邦”公司提供投保单和变更申请书上被保险人“阿兰”签名作为检材,阿兰提供的“友邦”投保单上投保人“阿兰”签名以及今年6月30日原告申请书上“阿兰”签名为样本,将两份检材与样本上“阿兰”签名进行比对。经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的‘阿兰’签名与提供比对的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今年8月28日,黄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阿兰与“友邦”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阿兰为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阿兰并未在2003年7月“友邦”公司与阿宁签订的变更申请书上签名。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在没有合同相对方参与或授权的情况下变更合同投保人,说明友邦公司在工作中存在瑕疵。现阿兰诉请恢复其合同投保人的身份,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时效保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原告主张恢复其投保人的身份,而涉及人身份的诉讼不受时效限制,被告的时效抗辩不成立。据此,法院依照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判决原告阿兰、被告友邦公司、第三人阿宁在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将合同的投保人阿宁变更为原告阿兰。
  
至此,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已落槌。但令人疑惑的是,阿兰家的矛盾和纠纷仍然扑朔迷离,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
  来源:中保网--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