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替代雇主责任保险,有利企业稳定经营
编辑:绵阳保险综合服务网 发布日期:08-09-10 点击次数: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保险费主要由雇主交纳
  
与法定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不同,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的支出完全依靠其保费收入,而保险费主要由雇主交纳,被保险人无须花销。除了为特定被保险人交纳保费之外,国家也没有给予额外的财政支持。
  
企业按照营业类型不同,风险状况不同而被分别归入到二十几个不同的行业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每个行业保险机构按照其自身的风险状况分别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机构也会分析每个企业的具体事故数据,对其加费或降费。这种措施促使企业进行积极的安全生产措施,降低生产事故。
  
总体来讲,德国法定人身意外保险费率多年来一直维持在工资总额的1.5%以下。其中一些行业(如:办公室职员)费率不到0.5%,而另一些行业(如:林业工人)高于10%。这种差别也遭到一些人批评,认为这种方式没有更好地分摊风险以及体现社会公平。
  
目前,德国法定人身意外保险的支出情况大致是:60%用来支付伤残和死亡年金,30%用来支付治疗和康复疗养费用,10%用来支付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的费用;另外的10%用来支付机构本身的管理和办公费用。
  
德国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每年的保费收入约为130亿欧元左右,仅占德国社会保险费总额的3%左右,但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积极而稳定的保障,同时也为在企业中的事故责任人免去了赔偿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其他一些国家通行的雇主责任保险,对企业的稳定经营提供了有效保障。
  
德国做法可供中国借鉴
  
德国法定人身意外保险的一大特点是,它为投保企业及其员工免除了赔偿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替代雇主责任保险。这种运作方式的前提,一是保险费全部由投保企业交纳,被保险人并不需要支付费用。二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投保企业及投保企业的员工可因此免除经济赔偿责任(目前德国的做法),或者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签订合同,被保险人同意因此不再向投保人要求经济赔偿。实践证明,保额充足的人身意外保险,给德国居民以巨大的安全保障。德国法定意外保险的运作方式对正在发展中的我国人身意外保险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人身意外保险在过去几年内得到了快速增长,2007年总保费达19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但仅占全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3.7%,发展潜力很大。与责任保险相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十分突出,具体地讲有以下四点:
  
一是人身意外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更广泛,它不仅包括投保人应当承担的法定民事赔偿责任,也包括在企业内发生的、但企业不负责赔偿责任的情况。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明显比人身意外保险窄一些。
  
二是与责任保险相比,人身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受害人)更容易获得赔偿。保险风险事故发生之后,证明是谁的责任,这个问题其实是非常复杂的,而且被保险人(受害人)还经常可能对保险事故有共同责任而导致赔偿金额减少。而人身意外保险不需证明任何责任问题,这两点对被保险人都更有利。在责任保险中,受害人对投保人提出索赔,首先要证明投保人对其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要证明其索赔金额高低,两者都有一定困难。对从事责任保险的理赔人员而言,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对索赔人进行抗辩。显然,索赔人的保险专业知识往往非常欠缺,索赔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而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索赔时只需证明被保险人是在规定场所内活动即可,无需费力去证明所谓的“责任”,而赔付金额的高低也简化为对伤残程度的判断,从而极大地方便了受害人。
  
三是人身意外保险有着更大的社会效益。对被保险人(受害人)来讲,更容易获得保险赔偿金。对保险人来讲,这种方式理赔起来比较容易,可以节省大量理赔费用等管理成本。例如:确定伤害责任的检验报告、法院诉讼等。由于人身伤害事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些费用往往很高。节省下来的费用,等于是为社会节约了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
  
四是通过交纳差别保险费等经济方式,促使被保障的企业主动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下)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作者 宫峰元 宫峰飞 万里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