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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人身意外保险,全部由雇主缴纳保险费,对雇主来说,它成为雇主责任保险的替代品。企业界有些人士认为,只有同企业责任可能相关的意外事故以及职业疾病才应当列为保险事故,至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同雇主责任联系到一起。所以,这一非雇主责任部分对应的保险费不应当由雇主缴纳。这也是德国保险界就法定人身意外保险争议了多年的一个问题。
德国法定人身意外保险在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中虽不是很引人注目,但却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一百多年来,德国法定人身意外保险业务经营稳定,为德国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了重要支持和保障,成为德国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种保险。
德国法定人身意外保险体系建设始于1884年。当时,强制加入的被保险人范围仅限于在意外风险特别高的企业中工作的员工。后来逐步扩大到其它行业,到1942年,终于将所有工商业的雇员都纳入法定人身意外保险范畴。
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目前,德国享受法定人身意外保险的人范围较广,几乎所有企业雇员及在职培训人员,都在被保障之列,不论工作时间长短以及薪酬高低。在一些特定行业中,雇主本人也在强制保险之列。其它行业的雇主则可以自愿投保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所有农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也都在强制保险之列。
享受法定人身意外保险的人员还包括:所有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就读儿童以及类似机构人员;公益组织人员、献血者、捐献人体器官者,在家庭中护理其他伤残人等需要照顾者的人;法院指定的证人以及在监狱服刑的犯人等,而且这些人员不需缴纳保险费,相应保险费均由政府从税收中支付。只有政府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不在法定人身意外保险之列,对此类赔偿德国有专门的法规。
早在1884年前后,德国法定人身意外保险规定的保险事故范围仅限于严格意义的工伤事故。自1925年起,开始将职业疾病纳入保障范围。此后又逐步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事故纳入保障范围,甚至将因为去接送孩子而在上下班途中绕道到幼儿园等时候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也一并纳入保障范围。
法定人身意外保险全部由雇主缴纳保险费,对雇主来说,它成为雇主责任保险的替代品。企业界有些人士认为,只有同企业责任可能相关的意外事故以及职业疾病才应当列为保险事故,至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同雇主责任联系到一起的。所以,这一非雇主责任部分对应的保险费不应当由雇主缴纳。这也是德国保险界就法定人身意外保险争议了多年的一个问题。
即使意外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本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他(她)也可以得到法定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金。这里只有少数的例外情况,例如,被保险人因饮酒而造成事故,就无法得到保险金。另外,如果事故虽然是工伤事故,但如果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本人身体过去的疾病或伤残而造成的进一步伤残,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也不能得到保险金。
在过去几十年中,职业疾病的认定范围在逐步扩大。到目前为止,德国人身意外保险机构共认定了68种职业疾病。在符合严格的前提条件下,会有更多种类的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疾病,而被纳入法定保障范围。
提供预防保险事故的服务
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是德国的一种事业法人机构,不属于政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全权非商业性经营法定人身意外保险,采用了长期收支平衡、非盈利经营的方式。具体来说,一共有二十多个不同的行业机构,分别经营所涉及的行业意外,各个机构相互合作,不存在竞争关系。德国法律赋予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采取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疾病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方面,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并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数据显示,德国工伤事故的死亡人数一直持续下降,从1965年的3000多人降低到2007年的每年700人左右。每千人工伤事故(包括死亡事故)总数也从1965年的130人次,降低到2007年的每年不到30人次,仅为原来的1/5。
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在这方面开展的具体工作包括:
一是制定并推行预防事故的措施和规定。这是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多年来一直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欧盟及德国对劳动保护法方面的工作越来越重视,所以德国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的工作重心也逐步转为制定更具体的行业性、甚至具体到企业的预防事故措施和规定。
二是组织以及委托专业的预防事故人员或机构对企业提供咨询并进行监督。
三是对企业本身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员及企业医生进行再培训。并提供咨询服务和各种信息资料。
四是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常规检查以及特别事故调查。监测危险物质数据,对职业疾病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五是对频繁发生的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后进行专项活动。大力推行防损措施,如针对噪音的措施、保护皮肤的措施等等。
除此之外,这项保险还提供事故发生后的服务。
首先,提供医疗及康复疗养服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提供非常全面的服务,包括医生诊断和治疗、康复疗养、恢复训练、帮助受伤者尽快恢复工作能力以及参与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所有这一切,都由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进行统筹安排,其中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包括各种专科医生、医院、康复疗养中心等。
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的专家针对每个受伤者,设计身体恢复计划和工作及社会能力恢复计划,让各个方面进行无缝衔接,同时对其进行监控,保证为受伤者提供最佳服务。如果能让受伤者更好地恢复工作能力,法定人身意外保险机构也就可以不用或者较少支付伤残年金,因此,这样做对社会保险机构本身也是有好处的。法定人身意外保险在这点上,可以说是德国社会保险中做得最好的一个,其他社会保险尤其是法定医疗保险,都在研究和学习法定人身意外保险的经验和做法。
其次,提供伤残年金及死亡年金。
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治疗完毕后仍然不能完全康复者,如果身体伤残导致工作能力丧失至少20%,并在事故后持续至少26个星期,则可以获得法定人身意外保险的伤残年金。
年金的计算由两个要素组成,一个是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一年里每月平均税后净工资。另一个是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二者之乘积为赔偿年金金额。这里的伤残程度采用工作能力丧失的程度。这是个抽象的比例,同被保险人真实收入是否减少没有关系。这个比例是参照劳工市场上的整体情况,伤残通常会造成的工作能力丧失比例,最高的工作能力丧失程度为100%,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获得最高的伤残年金,金额相当于事故前被保险人的税后净工资。
工作能力丧失,赔偿最低程度为20%,年金金额相当于事故前被保险人税后净工资的20%。工作能力丧失低于20%,被保险人无法获得伤残年金。如果伤残是终生的,年金就支付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如果被保险人自己提出申请,年金有时也可以折算成一笔金额一次性付清。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其配偶、子女有权领取死亡年金,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其父母也可以领取。死亡年金的支付替代了被保险人因为死亡而无法继续取得的收入。如果死亡年金领取者有其它工作收入,死亡年金的金额将会相应扣减。(上)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作者 宫峰元 宫峰飞 万里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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